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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27號原 告 豐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昊辰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律師

簡晨安律師郭宜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廣益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