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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林緞端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被 告 傑廣諾貝爾天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彩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位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所有之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之2住戶停車場編號14號機械車位(下稱系爭車位)使用權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位之價額為準,而系爭車位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有原告所提車位使用權買賣契約書證書附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案由:確認車位使用權
裁判日期: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