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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46號原 告 沈娙如

沈翠萍沈盛圳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懷恩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萬元(計算式:190萬元+190萬元+235萬元=6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4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