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吳承羲被 告 高雅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吳承羲被 告 高雅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