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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76號原 告 徐蔚奇被 告 黃耀田

張民宥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18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日期:202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