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19號原 告 詮鑫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惟國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嘉健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