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5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王少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土地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4,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