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89號原 告 朱俊穎訴訟代理人 蔡宜樺律師複 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良平、余進山間請求確認過水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確認過水權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