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40號原 告 林許粉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被 告 林慈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59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買賣登記塗銷,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670元【計算式:計算式:86.71㎡(土地面積)×7,000元/㎡(公告現值)+19.10㎡(土地面積)×7,000元/㎡(公告現值)=740,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