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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42號原 告 賴之菲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榮三間請求返還房屋售價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售價
裁判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