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44號原 告 悅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樊淑靖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祐祥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