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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52號原 告 齊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敬閔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勤文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萬83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98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書記官黃俞婷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