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81號原 告 協成通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太山被 告 高偉傑
溫又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7萬2778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7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