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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81號原 告 協成通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太山被 告 高偉傑

溫又萱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7萬2778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7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