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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82號原 告 林茂雄

林茂鎰林茂鍠林茂吉林茂成林妙芬上列原告與被告晨宇企業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382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並陳報前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倘原告逾期未為陳報,本院將認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20,805元。

二、因被告晨宇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已撤銷登記,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林彭寶蓮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全部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