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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87號原 告 林進盛訴訟代理人 林宏耘送達代收人 陳麗玉被 告 游素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兩造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與於同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前項不動產,於113年11月8日以贈與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經查,原告上開二聲明,自經濟上觀之,二者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揆諸前開說明,僅擇一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已足,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6,400元,此有土地公告現值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33,212元〔計算式:36,400元×(86.35平方公尺+128.31平方公尺+95.18平方公尺+23.49平方公尺)=12,133,2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韻聆附表(面積:平方公尺)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財產別 原有面積及持分比例 處分後所存面積及持分比例 遭處分面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584 田賦 89.12 557/28650 9.15 277/138672 86.35 土地 6.38 319/229200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6159 田賦 69.62 3481/307950 0 0 128.31 土地 58.69 5869/615900 0 0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4439 田賦 35.54 1777/221950 0 0 95.18 土地 59.64 2847/221950 0 0 4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1691 土地 23.49 1/72 0 0 23.49 合計 333.33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