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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13號原 告 聯陽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訴訟代理人 林彥妤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翁聰明間給付委託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等
裁判日期: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