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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23號原 告 錦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自柔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

李慈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達國際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887,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0,7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裁判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