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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26號原 告 吳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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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純珍

許晋龍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被 告 王秀華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當選臺中市中台圓白沙屯共同媽祖會第二任理事長無效,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而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91號、99年度台抗字第24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