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39號原 告 岩磊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巽富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錦欣企業社即黃瑞娟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8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