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75號原 告 盧瑩潔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律師被 告 洪允發
吳婉甄
蕭嵐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472,39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52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倘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確認債權不存在或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之訴,應以原告起訴請求否認之債權數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被告欄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欄(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2年7月5日以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所為如附表抵押權登記內容欄所示設定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如附表所示債權欄(下稱系爭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變更詳如附表請求內容欄所示。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或變更系爭抵押權登記,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為了回復不動產所有權之圓滿狀態,而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債權額為準,而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故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除供擔保物之價額少於債權額外,亦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再又本件原告係因最高限額抵押權涉訟,所爭執之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額合計為31,472,391元(計算式:34,000,000×1/3+34,000,000×1/3+34,000,000×1/3-2,527,609≒31,472,391,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而供擔保之系爭不動產價值,依本院職權查調同區域鄰近相似房地臺中市○○區○村路00巷00號於113年5月13日之實價登錄資料每平方公尺為53,840元(計算式:14,700,000÷273.03≒53,840),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價值為28,048,486元【計算式:53,840×建物總面積520.96=28,048,486】,低於所擔保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債權額定之,核定為31,472,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附表:
被告 不動產 抵押權登記內容 請求內容 債權 (新臺幣) 洪允發 ⒈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面積1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之土地。 ⒉臺中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路00巷00號權利範圍1分之1之建物: ⑴總面積 520.96㎡ 層次面積 一層44.75㎡ 二層104.75㎡ 三層104.75㎡ 四層104.75㎡ 五層104.75㎡ 騎樓57.21㎡ ⑵附屬建物 基層平台等5項54.09㎡ ⒈權利種類: 最高限額抵押權 ⒉登記日期: 112年7月5日。 ⒊字號: 山雅登字第006190號。 ⒋權利人及債權額比例: 洪允發3分之1、 吳婉甄3分之1、 蕭嵐心3分之1。 ⒌擔保債權總金額: 新臺幣3400萬元 ⒍擔保債權確定日期: 至142年6月29日 ⒎清償日期及利息(率)暨遲延利息(率)暨違約金: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⒏其他擔保範圍約定: ⑴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⑵保全抵押物之費用。 ⑶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⑷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⑸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⒐權利標的及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全部。 ⒑證書字號: 洪允發: 112雅他字第002404號。 吳婉甄: 112雅他字第002403號。 蕭嵐心: 112雅他字第002405號。 ⒒共同擔保地號及建號: 上楓段1339地號 上楓段1702建號 左欄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3400萬元(權利範圍1/3) 吳婉甄 左欄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3400萬元 蕭嵐心 左欄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變更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2,527,609元之普通抵押權登記 逾本金 2,527,6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