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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27號原 告 陳勇志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惠等間請求當選無效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選抗字第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4,7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萬0,805元(見本院卷第147頁),尚應補繳18萬3,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之訴
裁判日期:202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