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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43號原 告 洪秝溶(原名:洪喜慈、洪月女、洪秝蓉)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對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存在,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價值為準,因原告並未檢具相關鑑價資料或實價登錄資料供參,本院自得以系爭土地最近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核定依據,經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271,162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合計面積4,051.26平方公尺×28,700元=116,271,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附表:

編號 地號(均為臺中市太平區溪洲段) 權利範圍 面積(平方公尺) 114年1月公告現值 1 1770-1 全部 757.3 28,700元 2 1770-7 全部 822.3 28,700元 3 1771 全部 880.94 28,700元 4 314 全部 130.81 28,700元 5 315 全部 282.47 28,700元 6 315-1 全部 23.84 28,700元 7 315-2 全部 283.9 28,700元 8 315-3 全部 221.07 28,700元 9 315-4 全部 268.91 28,700元 10 315-5 全部 81.49 28,700元 11 315-6 全部 0.27 28,700元 12 289 全部 254.27 28,700元 13 289-1 全部 41.06 28,700元 14 319-2 全部 2.63 28,700元 合計 4,051.26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