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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56號原 告 張俊雄即永盛消防設備器材行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捷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