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73號原 告 呂温雪法定代理人 呂美惠被 告 呂欣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登記日期為民國107年1月16日,於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定,又系爭不動產於113年6月11日之交易總價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峻彬附表:
編號 不動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2分之1 2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0號房屋)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