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77號原 告 鄂沛琳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玉新間請求買賣房屋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49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計算式:1350萬元-50萬元=1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