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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79號原 告 王秋楠被 告 緯鴻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霽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仍應併算其金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8,38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資念婷附表:

請求項目 編 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起訴日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 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8萬5,175元) 1 利息 32萬5,553元 112年5月11日 114年4月14日 (1+339/365) 5% 3萬1,395.8元 2 利息 32萬5,553元 112年7月20日 114年4月14日 (1+269/365) 5% 2萬8,274.06元 3 利息 43萬4,069元 112年9月28日 114年4月14日 (1+199/365) 5% 3萬3,536.29元 小計 9萬3,206.15元 合計 117萬8,381元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