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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05號原 告 臺中市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梁漢儀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被 告 鄭東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表所示地上物拆除,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萬0,746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215.46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2萬0,100元/平方公尺=433萬0,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2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峻彬附表:

編號 占用土地 (臺中市北屯區青田段) 地上物 原告主張占 用面積(㎡) 1 219-7地號土地 排水溝 3.36 棚架 4.83 2 219-2地號土地 排水溝 0.6 棚架 2.22 3 201-13地號土地 棚架 3.17 柏油廣場 8 樟樹、綠竹、蘋婆等農作 157.08 4 201地號土地 棚架 1.78 柏油廣場 2.13 5 201-19地號土地 柏油廣場 30.91 6 201-5地號土地 柏油廣場 1.38 合計 215.46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