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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27號原 告 邵忠賢被 告 邵薛園子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萬5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萬6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6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