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31號原 告 游芮靚被 告 許程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晶片過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協同辦理犬隻晶片名義變更(犬種:威爾斯 柯基犬,寵物名:Cookie,晶片號碼:000000000000000),應以該犬隻價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依原告主張之交易價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