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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親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親字第24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之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