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親字第27號原 告 A01被 告 A000002法定代理人 A03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並經原告於同日認領,然被告並非原告之子女,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被告與原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則抗辯稱:被告確實為原告所生,願意接受親子鑑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按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為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所明定。其立法理由為親子身分關係是否存在,為定子女與被指為生父或生母間有無扶養、繼承等法律關係之基礎,並常涉及第三人之權利義務,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之人,就民法或其他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者,自應許其就親子關係存否,得提起確認之訴。惟為免導致濫訴,就得提起確認之訴之原告,僅限有即受確認判決法律上利益之人,始得提起。至於有無上開法律上利益,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判斷之,而與本案請求在實體法上有無理由之問題有別。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存在,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經查,原告主張其認領被告為反於真實血緣而無效,然原告既主張其與被告間無真實血緣關係,兩造間之親子關係存否即屬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之狀態,可藉由法院以確認判決除去,足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核與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四、經查:兩造經血緣鑑定結果,根據DNA標記之分析結果,無法排除兩造間親子關係,其等間親子關係概率為99.794413%等情,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親子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為具有公信力之親子鑑定機構,採用之鑑定方法準確度極高,其鑑定結果應值採信。是原告主張被告與其間親子關係不存在,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已提出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書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