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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親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5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本院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規定參照。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然未依據上開規定,以書狀表明被告為何人,亦未具體、明確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揆諸前揭說明,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