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原 告 凱悅京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昶安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被 告 紀華鎮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複 代理人 黃凱斌律師被 告 曾柏嘉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移交物件等事件,原告就追加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民事追加聲明暨辯論意旨狀、民事追加被告暨準備(五)狀,追加被告曾柏嘉,並追加聲明:確認曾柏嘉於114年4月25日下午7時所召集舉行之「凱悅京璽別墅社區第八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全部決議不成立;確認被告紀華鎮與凱悅京璽社區區分所有權人間之第八屆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核原告前開二追加之訴,均非對無財產上價值之親屬關係及人格權、身分權等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就前開二追加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165萬元,共計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