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更一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上 訴 人 凱悅京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昶安被 上訴人 紀華鎮

張家豪曾柏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物件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請求改判如上訴人第一審最終言詞辯論程序訴之聲明所示,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同上訴人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72號卷一第65頁、114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卷第273頁),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165萬元+165萬元+165萬元=8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案由:請求移交物件等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