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林宏耘即林進盛承受訴訟人代 理 人 朱永字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素雲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