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王柏淋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相 對 人 林宜瑾
林荏榆廖昭君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07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