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沈東美訴訟代理人 江沁澤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尊源間因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545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