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劉秀嫚代 理 人 陳金村律師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六、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