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王宗賢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