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陳佩臻訴訟代理人 譚國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惠禎間因清算合夥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530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