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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代 理 人 林純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琦窈、林以晴間因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122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