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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素貞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薛莉

張頌巍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9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5年9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等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嵎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