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07號原 告 邱冠智
邱柏翔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被 告 許馨文
陳亦凡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16號、第2117號、偵緝字第592號關於被告為許馨文、陳亦凡之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程序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