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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17號上 訴 人 王嘉田被上訴人 王譓權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審兩造不爭執之114年4月7日補費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萬8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