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2號上 訴 人 沈裕庭被 上訴人 泰陽餐館(蕪茗鐵板燒)即楊佳軒
廖嘉陽蔡桂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萬3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9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