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竑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聖重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5,6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