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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61號上 訴 人 黃聖昌被 上訴人 盧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4年4月10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萬3,250元確定(見本院卷第44頁),後擴張請求金額720元,故上訴利益為301萬3970元(計算式:301萬3250元+720元=301萬3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雷鈞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