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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88號上 訴 人 陳俞君視同上訴人 許桂穎

阮美瑞被 上訴 人 陳慧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1月20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8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而原判決主文第1項判定:確認上訴人對視同上訴人就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本件於原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按擔保之物其價額計算,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4萬7,724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364萬7,7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307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2項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