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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47號上 訴 人 黃薇如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健懷、蘇慧禎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慧君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