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50號上 訴 人 陳廷鈺被 上訴人 陳錫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4年4月15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萬2200元確定(見本院卷第3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王金洲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詠昕